國產品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標準:
(一)貨品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
(二)貨品非在我國境內進行完全生產者,以在我國境內進行最終實質轉型或賦
予產品新特性者為限。
實質轉型之定義(除進口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視貨品特性另訂認定基準
者外):
(1)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品與其原材料歸屬之我國商品標準分類
前六位碼號列相關者。
(2)貨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
過百分之三十五者。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
﹝貨品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非屬實質轉型或賦予產品新特性之作業:
(1)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貨品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與包裝等作業。
(3)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
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4)簡單之裝配作業。
(5)簡單之稀釋作業未改變其性質者。

2016-05-19 16:43:01